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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已一年。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对涉及建筑业的有关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即货物部分17%、建筑服务11%征收增值税或者3%征收率。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用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