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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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赣建字〔2021〕6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二、规范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退还时间
三、创新保证金缴纳方式
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推行企业诚信激励机制
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五、加强保证金安全监督
省厅原有关文件规定(含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主动公开)